申请人马建军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的账户72×××21在729087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马建军提供了足额担保
马建军、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津0119财保2号
判决日期:2019-06-20
法院: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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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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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的账户72×××21在729087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4165元,由申请人马建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赵德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高艺
书记员李浩淼
判决日期
201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