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姑苏彩钢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春、被上诉人太原市姑苏彩钢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汉绪,陈俭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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