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姑苏彩钢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5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姑苏彩钢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彩钢临建房款285905元;二、被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姑苏彩钢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彩钢临建房款从2016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太原市姑苏彩钢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0元,由原告太原市姑苏彩钢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0元,由被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50元。
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我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太原市姑苏彩钢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晋0105执237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6-05
法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太原市姑苏彩钢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许福臣
审判员李雪菲
审判员陈明
二O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李晓宇
判决日期
201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