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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鑫、张风等与徐天宝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0706民初367号         判决日期:2021-05-26         法院: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张文鑫、张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徐天宝、姚明能共同支付张文鑫、张风工程款1333101元及违约金(截止起诉约800000元,从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0%计算);2.圣天伟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28日,徐天宝、姚明能、翟斌与张文鑫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将铜陵环球家居4号卖场脚手架工程发包给张文鑫施工,建筑面积41947.63平方,约定4层外脚手架及内架按建筑面积34元每平方计算,地下室按建筑面积22元每平方,约定了工期、延期费用标准,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2013年1月13日,徐天宝、姚明能又将铜陵环球家居5号卖场脚手架工程发包给张文鑫、张风施工,建筑面积29293.03平方米,约定4层外脚手架及内架按建筑面积35元每平方计算,地下室按建筑面积23元每平方,约定了工期、延期费用标准,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在之前诉讼中法院已经认定4#卖场脚手架工程款总额1765995元,5#卖场脚手架工程款总额,经原告对照合同及签证核算为1570106元。以上工程款合计3336101元,被告已经支付2003000元,欠款1333101元未支付。圣天伟业公司系徐天宝、姚明能挂靠单位,对徐天宝、姚明能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姚明能辩称,5#卖场钢管的搭建、拆除时间以及是否超期都应有证据证明。4#和5#卖场总价只有2220000元,原告诉状中为何说是3000000元,工程款是否拖欠双方应该一起沟通,我们已经支付了2130000元工程款,我认为现在不欠工程款。 徐天宝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 圣天伟业公司辩称,1.张文鑫、张风主张总的款项没有相关的证据进行支撑。双方没有进行决算,并且姚明能也说了款已付清,张文鑫、张风未提交该合同相关的决算报告及凭证。2.张风与徐天宝、张文鑫于2013年1月13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了工程款在竣工三个月内付清,5#卖场是2013年12月21日就竣工验收,张文鑫、张风主张的诉讼时效也过了。3.本案中的张文鑫、张风追加圣天伟业公司作为被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理由不能成立。张文鑫、张风主张的涉案工程,是经过多层转包,追加圣天伟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不妥当。4.从圣天伟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反映,相关的款项已支付完毕。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张文鑫、张风身份证复印件,劳务分包合同(4#卖场)复印件、劳务分包合同(5#卖场)、保全费发票以及担保保险费发票、(2018)皖07民终564号判决书、圣天伟业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张文鑫、张风提供的工程签证单四份(5号卖场),姚明能认为脚手架搭建和拆除时间与他记得不一致,圣天伟业公司亦认为内支撑达到28天就可以拆除,但均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本院对该组由徐天宝与张风签字的工程签证单予以认可。2.张文鑫、张风提供的(2020)皖0706民初680号判决书,圣天伟业公司认为5#卖场总体工程量大,2013年12月21日竣工验收,该判决书认定的4#、5#卖场竣工时间顺序恰恰是相反。根据(2018)皖07民终564号民事判决书,圣天伟业公司承建的5#卖场当时双方并未作最终竣工交接,直至2017年圣天伟业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才与发包方终止合同履行。故圣天伟业公司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3.圣天伟业公司提交的决算书、农民工工资会谈纪要、委托书、转账凭证、情况说明、4#及5#卖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张文鑫、张风认为真实性不清楚,至于主体何时竣工跟张文鑫、张风没关系,姚明能对该组证据没有意见,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张文鑫、张风的诉请无关联性,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13日,徐天宝、姚明能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与张风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1.张风承包铜陵环球家居集散中心5#卖场项目部钢管脚手架工程,包工包料施工;2.工程建筑面积为29293.03平方米,承包范围为铜陵环球家居集散中心5#卖场楼外墙脚手架、钢筋工防护棚、搅拌机防护棚、安全通道防护搭拆,所有材料运输及现场看管由张文鑫负责;3.承包价格:四层外脚手架及内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外架若延期每天按整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0.10元计算,此价格为不含税价;内架若延期每天按整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0.10元计算,此价格为不含税价;4.地下车库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元,此价格为不含税价;5.四层外脚手架工期为180日历天(自张风开始搭设脚手架第一天计算工期,脚手架拆除完毕截止),内支撑工期为130日历天(自张风开始搭设第一天计算工期,拆除完毕截止);6.地下车库共工期为60日历天(自张风开始搭设第一天计算工期,拆除完毕截止)内架施工现场内运输由徐天宝、姚明能负责;7.架体搭设,徐天宝、姚能明出具搭设通知书双方签字,架体拆除,徐天宝、姚明能出具拆除通知书双方签字;8.付款方式:一层封顶按甲方付款60%,主体结构封顶付二至四层70%,工程竣工结算结束一个月内付至总造价90%,余款竣工后三个月内付清;超期工程款每月月底付清;按合同规定每(没)付清的工程款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 2013年4月19日,张文鑫、张风开始搭设铜陵环球家居集散中心5#卖场外墙钢管脚手架工程,承包工期从即日起开始计算,徐天宝和张风在工期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张风于2013年12月29日将铜陵环球家居集散中心5#卖场外墙钢管脚手架工程拆除完毕,如有超出承包期,按合同计算,由徐天宝和张风在工期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实际工期为254天。2013年1月17日,铜陵环球家居集散中心5#卖场地下室内支撑钢管、扣件开始搭建,徐天宝在工期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张风于2013年8月1日将铜陵环球家居集散中心5#卖场地下室内支撑钢管、扣件拆除完毕,如有超出承包期,按合同计算,徐天宝和张风在工期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地下室内支撑实际工期为196天。 另查明,铜陵环球家居集散中心5#卖场工程由铜陵丰泽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发包给圣天伟业公司承建。经过层层转包后,由徐天宝、姚明能将铜陵环球家居集散中心5#卖场外墙钢管脚手架和地下室内支撑钢管、扣件工程发包给张文鑫、张风施工。同期发包给张文鑫的还有4#卖场的内支撑、外墙钢管脚手架和地下室内支撑工程。经张文鑫、张风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裁定查封徐天宝、姚明能价值2000000元存款、房产及在圣天伟业公司的工程款,并裁定由张文鑫、张风负担案件申请费5000元
判决结果
一、徐天宝、姚明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文鑫、张风工程款1171708.50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76708.50元; 二、驳回张文鑫、张风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65元,减半收取计11932.50元,由张文鑫、张风负担5378元,徐天宝、姚明能负担655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焦能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肖彦
判决日期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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