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王刚、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王刚、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254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王刚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为不准许执行。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没有对圣天公司超标的查封、拍卖案涉房产进行审查、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铜陵仲裁委员会(2018)铜仲决字第22号裁决确认:圣天公司优先受偿金额为25293891.87元(不含违约金28137935.35元)。而圣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和拍卖的房产156套(1.4万平方米),价值(合同价)约3亿元,严重超标的查封、拍卖。王刚抵(受)偿的奥莱国际广场6#楼6层、1#楼3层房屋价值仅1000余万元,且硕恒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与王刚签订《协议》,将案涉房产抵扣全部设备款1450万元,上述以房抵款行为均发生在圣天公司申请保全及诉讼之前。王刚也实际占有、使用并处分了部分房产。2、王刚与硕恒公司签订的《桥架定做合同》《桥架、水泵制作补充协议》及《协议》中约定的价款均属于工程款范畴,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区别对待显失公平。至于案涉房屋是否预登记、备案,或是否取得产权证书均不影响“以房抵款”合同的效力。(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改判。 圣天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刚在原审中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王刚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一)王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硕恒公司享有合法有效且足额的债权。《协议》仅能证明双方约定总费用预计1450万元,待施工完成后,再确定最终设备费用,同时约定以案涉房屋抵扣全部设备款1327.28万元。王刚二审中提交的现场照片不能证明相关设备系其为案涉工程所制作,亦不能证明已在案涉工程中安装完毕。王刚未履行《协议》的义务,不享有对硕恒公司的合法债权。(二)王刚与硕恒公司签订的《协议》仅是双方存在以案涉房屋抵扣设备款的合议,并未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的协议,是债务清偿的一种方式,不能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三)王刚并未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因案涉房屋尚未竣工验收,尚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即使王刚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也是私自装修,不能构成对房屋的合法占有。(四)退一步讲,即使王刚对案涉房屋享有权利,其享有的也只是一般债权,不能对抗圣天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圣天公司享有的是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王刚享有的债权为一般债权,故王刚主张的债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驳回王刚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包剑平 审判员张淑芳 审判员杜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建伟
判决日期
2020-11-30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