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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四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07执异61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案外人四捷公司称,执行法院正在执行的(2020)皖07执恢8号案件中,执行标的涉及铜陵市奥莱国际广场7号四层房产。因硕恒公司欠付我公司空调工程款,我们双方于2015年7月20日签订房屋抵付工程款协议,约定将该四层房产(除硕恒公司自用的约350平方米外)抵付偿债并已实际交付。故请求排除对铜陵市奥莱国际广场7号四层房产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圣天公司称,1.因案涉房产不具备销售条件,四捷公司与硕恒公司签订的《房屋抵偿空调工程款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并非法律规定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2.四捷公司未能支付房屋全部价款,且房屋尚未竣工验收,其不满足合法占有房屋的条件。3.经过法定程序确认,我公司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硕恒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圣天公司与硕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陵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铜仲决字第22号裁决。 圣天公司依据生效裁决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8)皖07执82号。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皖07执恢1号。2020年2月3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皖07执恢8号。2020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20)皖07执恢8号之十五执行裁定,裁定将包括奥莱国际广场7号楼401号房产在内的29套房产抵付给申请执行人圣天公司。 另查明,2013年4月26日,四捷公司与硕恒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硕恒公司向四捷公司采购风冷模块机中央空调及安装工程,价款为370万元;多联空调机组,共15台,价款为18万元;家用空调9台,共5万元。合同总价款393万元整,并约定了付款方式等内容。2013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硕恒公司增加采购6台空调,合同价款为62460元。 2013年7月4日,四捷公司完成多联空调机组中14台空调的供货,价款为175100元;2013年7月27日,完成家用空调中6台空调的供货,供货清单与采购清单型号不完全一致,合同履行价款为5万元;2013年8月31日,完成5台家用空调供货,价款为15000元;2013年10月22日,完成补充协议中6台空调的供货,价款为62640元。 又查明,铜陵市国土资源局与硕恒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约定:“项目建成后,总面积中(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0平方米)的商业金融业用房,10年内由土地受让方自主经营,不得对外销售。”硕恒公司申报的自持总面积为40076.04平方米,其中,7号楼3、4、7层共计2857.62平方米为其自持。 再查明,7号楼4层为整体,未分割,统一房号为401,面积为1133.17平方米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铜陵市四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朱长平 审判员陈浩林 审判员朱小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丽
判决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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