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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屹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2民特38号         判决日期:2021-02-05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屹华宸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5453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1.仲裁裁决要求我公司向杨涛支付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工资9735.63元,事实依据不充分。杨涛实际上班天数与仲裁裁定天数明显不符。杨涛上班期间多次旷工、迟到早退,均有考勤记录显示。2.仲裁裁决我公司向杨涛支付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8月1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8551元,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于法律依据。在实际没有加班的情况下杨涛自编自述产生加班,没有加班考勤记录,也没有加班申请单,更没有经过我公司加班批准。3.事实经过如下:杨涛采取欺骗手段要求将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提前到6月15日,劳动合同真正的签订日期、杨涛实际入职报到的日期均为2020年7月7日。劳动合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工资为7000元/月,转正后为8000元。杨涛入职后管理过2个工地,杨涛多次迟到、早退和旷工,专业业务能力差。2020年8月13日,杨涛通过微信领取我公司6000元现金。疫情期间,我公司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标准工资进行超额支付,扣除了迟到、早退及旷工的处罚金,已足额支付杨涛上班期间的工资。杨涛主张加班工资,应以公司及项目考勤记录为准。此外,仲裁程序中杨涛提交的考勤记录是伪造的。 杨涛辩称,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杨涛于2020年8月24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支付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8月18日工资15413.9元;2.支付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8月1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8551.72元。2020年12月18日,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5453号仲裁裁决:一、屹华宸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涛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工资9735.63元:二、屹华宸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涛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8月1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8551元:三、驳回杨涛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中,双方对下列要素事实没有争议: 1.岗位:项目经理; 2.工资标准:试用期7000元,转正后8000元; 3.受疫情影响杨涛隔离情况: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7月3日。 仲裁中,双方争议的要素: 1.入职时间 杨涛主张及证据:2020年6月15日入职,其2020年7月3日解除隔离,双方于2020年7月初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提交劳动合同书,与人事郭丽的聊天记录及微信群聊记录,证明入职情况。劳动合同书载明,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的劳动合同。微信群聊显示“郭丽:所有人,我把个人6.7月份考勤私发给各位,自己看一下有无异议,如有异议,私信联系我”,与郭丽的聊天记录显示“杨涛6月考勤记录15日:入职居家;16日:日坛秋果酒店踏勘与材料商对接;17日:居家;18日:居家;19日:高新大厦现场踏勘并与甲方、分包对接。杨涛7月考勤记录:7.1-7.6居家;7.7在公司办理入职,下午去花乡市场;7.8-7.10居家;7.11-7.12花乡现场跟进;7.13-7.21秋果酒店互相点现场跟进;7.22-7.24秋果酒店花香点办理完工及结算手续;7.25-7.31高新现场跟进”。屹华宸公司对劳动合同书及与郭丽的聊天记录及微信群聊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聊天记录中的考勤是杨涛发给郭丽的。 屹华宸公司抗辩:杨涛于2020年7月7日入职,当天正式报到的,其公司位于丰台区花乡,2020年6月12日政府对花乡地区办公场所一律关停,故不可能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定及理由: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了杨涛考勤情况,屹华宸公司主张是由杨涛发给郭丽的,该主张明显与微信群聊记录所显示的内容不符,仲裁委不予采信。杨涛主张的入职时间与屹华宸公司人事为杨涛发送的考勤载明的杨涛入职时间相符,与劳动合同书中载明的建立劳动关系日期亦相符,故仲裁委认定杨涛与屹华宸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建立劳动关系。 2.关于离职时间 杨涛主张及证据:2020年8月18日离职。提交与隋宝的聊天记录,证明离职时间。与隋宝的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8月18日,杨涛说,隋总,今和陈劲松完成交接。隋宝说,去公司找郭丽办手续。”屹华宸公司对杨涛与隋宝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 屹华宸公司抗辩:杨涛于2020年8月15日离职,确实是2020年8月18日隋宝让杨涛办理离职的,杨涛2020年8月15日至17日期间没有在现场,线上办公不算上班。 仲裁委认定及理由:屹华宸公司未能提交关于其主张“线上办公不算上班”的规章制度,该主张亦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采信。杨涛于隋宝的微信聊天记录所载明的内容与杨涛的主张相符,仲裁委予以采信,据此认定杨涛与屹华宸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 3.关于试用期 杨涛主张:试用期一个月,提交其与人事郭丽的录音。录音中显示“杨涛:我的试用期不是一个月吗?郭丽:嗯”。屹华宸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认可。 屹华宸公司抗辩:试用期两个月,未提交证据。 仲裁委认定及理由:双方共认的录音中已显示杨涛的试用期为一个月,故仲裁委对杨涛的主张予以采信。故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为杨涛的试用期。 4.关于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 杨涛主张:在职期间未收到过工资,但存在向总经理借支6000元的情况。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8月1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16天。 屹华宸公司抗辩及证据:已发放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工资6000元,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5日期间尚有3500元未结。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按实际考勤计算。提交考勤记录打印件。考勤中显示“杨涛在2020年7月25日、2020年8月1日、2020年8月9日、2020年8月15日有出勤记录”。杨涛对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单位要求有进有出,但里面的记录显示只有进没有出。 仲裁委认定及理由: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故杨涛隔离期间屹华宸公司应正常支付其工资。杨涛虽主张收到的6000元不是工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仲裁委采信屹华宸公司的主张,在核算工资总额时扣除6000元。屹华宸公司应支付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金额以仲裁委核算为准。 屹华宸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与双方共认的杨涛与郭丽聊天记录中显示的考勤情况有明显出入,致使仲裁委无法核算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仲裁委采信杨涛的主张的加班情况,故屹华宸公司应支付杨涛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8月1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杨涛要求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未超法定标准,仲裁委不持异议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屹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屹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合议庭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李汉一 审判员李明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郝琪琪 书记员刘杉
判决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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