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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屹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203民初3319号         判决日期:2020-11-28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将剩余工程款155739元支付给原告,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装修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施工被告办公区拆除改造和加固装修工程,工程含税总价为332466元,采用固定包死价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多次提出设计变更,双方为此签订了多份工程签证单和工程联络单,双方负责任在上面签字确认。2017年11月27日,双方代表对工程进行的验收,2018年1月4日,工程完工,并交付给被告使用。目前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两年多,质保期已满,经委托人结算,案涉工程最终总造价为255478.94元。被告至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9974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55739元。按照合同约定,该工程款应在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后支付至95%,即2018年1月4日应付142965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违约金。 被告辩称,一、关于原告北京屹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提起的工程价款金额及利息的起算时间,我方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原告提交的证据三中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单并未交予我方,未经我方书面确认,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中双方装修施工合同的第四条第五项明确约定,乙方应于工程款支付前向甲方提供发票。对于装饰装修合同而言,正常的流程应为,双方进行竣工验收,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材料,发包方予以确认,承包方开具发票,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然而,本案中,原告既没有向我方主动发起结算,也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先开具发票的义务,故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自2018年1月4日起计算利息的请求我方不予认可。2、原告提交的证据三中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统计表中多项工程验收不合格。对于不合格项目费用的诉讼请求,我方不予认可。不认可项目包括:统计表第11项原告将合同约定的断桥铝窗私自换成铝合金材质;统计表第12项玻璃自动门无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统计表第22项产品展示柜制作验收确认不合格,虽然展示柜的签证单我方在当时有确认费用,但竣工验收发生在签证单签署之后,故该签证单工程在后期并未验收合格,关于展示柜的签证单费用我方也不予认可。且后期我方花费900元进行拆除。第28项产品饮水机柜未安装挡水板,导致无法使用。第31、33、34项TOTO卫浴洁具,虽然我方在竣工时进行了验收确认,但是后期发生故障时,我方联系TOTO东陶(中国)有限公司上门维修,经维修人员确认,所有卫浴洁具非TOTO产品,最终不予维修,关于此部分费用我方不予认可,并且要求原告对相关工程进行拆除并恢复原样,同时承担后续拆除修复费用。综上,原告北京屹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施工服务,更有甚者在卫浴洁具部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故,相关费用我们不予认可。因原告主张要求我方支付工程款,该部分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原告方,对于争议部分工程价款的确认,原告可以申请鉴定。3、我方首期工程款预付金额为10万元整,并非原告诉状中提及的99740元。4、9000元的装修保证金,我方既非收款人,也不认可原告所述的替我方缴纳。就现有证据而言,无法支持原告的观点。二、关于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延期交付工程部分。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了《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装修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为2017年9月28日至2017年10月28日。原被告双方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11月27日。晚于合同约定日期30日,按合同中双方约定,原告需向我方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合计15万元,该部分在反诉中另行提起。综上所述,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装修施工合同违约金共15万元人民币。事实与理由:本诉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了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装修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乙方(被反诉人)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延误一天向甲方(反诉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为2017年9月28日至2017年10月28日。双方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11月27日。 原告对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被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事实上工期延误是因为被告的原因。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办公区拆除改造加固装修工程,工期30日自2017年9月28日至2017年10月28日;总价款332466元,除设计变更外合同总价不调整;合同签订后7日内被告支付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施工完毕并验收后支付总额的65%,余下5%为质保金,验收合格满2年且无质量问题后15天内无息退还;因原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原告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损失。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多次变更设计,双方签订相应的《工程签证单》,确认设计变更及增加的费用。 2017年11月27日,被告工地代表签字确认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1月4日,原告将工程移交给被告,被告工地代表在《钥匙移交单》上签字确认。 2018年12月26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将电子版《工程决算书》发送给被告,工程总造价为255478.94元,被告一直未予回复。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装修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签证单》、《工作联络单》、《工程竣工验收统计表》、《钥匙移交单》、《工程结算书》、《工期确认函》,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屹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6984.71元,并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北京屹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北京屹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元,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16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员孙晓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颖
判决日期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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