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屹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华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易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博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7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屹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易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民申1597号
判决日期:2020-06-08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屹华宸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易博泰公司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具有重大过错。屹华宸公司采购加固材料渠道合规合法,并已经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因此,加固材料导致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易博泰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及过错,其要求屹华宸公司承担检测费没有法律依据。(二)质量问题与房屋无法使用及场地使用费损失不具有因果关系。(三)原审判决未确定合理修复期,无法确定合理损失期间,无法确定场地使用费损失金额。(四)易博泰公司未履行减损义务,无权就扩大损失要求屹华宸公司承担。(五)未经修复,无法确定工程逾期时间。易博泰公司不具备要求屹华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基础,易博泰公司索赔不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六)原审未对屹华宸公司提出的房屋安全性鉴定予以批准,造成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七)屹华宸公司同意支付拆除不合格部分的费用29万余元,即是承担了修复费用。易博泰公司仍应当支付欠付工程款6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2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屹华宸公司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易博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屹华宸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易博泰公司承担。
易博泰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完全是由于屹华宸公司使用假材料、提供加盖假章的伪造检测报告所引发的的纠纷。屹华宸公司在多次庭审中反复推翻自己的陈述,在申请书中所陈述的事实亦与事实情况不符。希望法院能够秉公审查,驳回屹华宸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屹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锐
审判员史利晖
审判员彭红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秋心
书记员葛斌
判决日期
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