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北京屹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李航程与路建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航程与路建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15民初9479号         判决日期:2020-02-20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李航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李航程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17日受伤前工资1540元;2、二被告给付李航程2017年8月18日住院医疗及出院后休养期间工资(至2018年2月16日止)共计40040元;3、二被告给付李航程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24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00元;4、二被告给付李航程2017年8月18日受伤医疗、休养期间营养补助费9000元;5、二被告给付李航程2017年8月18日受伤住院及出院休养期间的陪护费12000元;6、二被告给付李航程2017年8月17日受伤住院及医疗期医疗费9107.89元,已报销5608元,下余3499.89元;7、鉴定费4350元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1日李航程经路建科介绍到屹华宸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小屯村承建的国元通国际创意大厦项目(绿隔产业用房D—2#钢楼梯)工程工地干活,当天李航程在屹华宸公司处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同年8月17日上午李航程在屹华宸公司工地卸运楼梯材料时,不慎从车上滑落下一小块钢板砸伤左脚,当时第三人向工程项目部及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报案,李航程自行去北京石景山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脚第四趾骨骨折,次日自费在该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1日手术进行治疗,同年10月26日在该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取出固定物,至今共支付医疗费用9376.56元,其中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理赔了5608元,下余3768.56元,二被告至今拒付。事故之后,屹华宸公司未给李航程申报工伤,李航程将本案纠纷申请于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仲裁委,该委仲裁李航程于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李航程与屹华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屹华宸公司不服将此争议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京115民初第15801号民事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屹华宸公司将涉案工程以合同式转包给路建科,在合同中约定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由路建科来承担,判决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李航程与屹华宸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至今李航程多次找到屹华宸公司索赔,他们互推卸责任,为了维护李航程的合法权益,李航程将此纠纷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其所诉之请。 路建科辩称,不同意李航程的诉讼请求,首先路建科是自然人,不具备承担这些责任的能力,其次砸伤的事情李航程也有责任。 屹华宸公司辩称,不同意李航程的诉讼请求。屹华宸公司与李航程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屹华宸公司与路建科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李航程受路建科雇佣,路建科给他发工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7日,屹华宸公司与路建科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屹华宸公司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小屯村国元通国际创意大厦的“地下室A座办公楼等6项(绿隔产业用房D-2钢楼梯工程)”(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发包给路建科,合同款项为100000元,计划开工工期为2017年8月8日,完工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2017年8月7日,屹华宸公司与路建科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约定“该工程已明确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即:路建科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所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由于路建科责任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等事故均由路建科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如发生意外伤亡事故,首先应尽力,尽快抢救。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屹华宸公司……事故定性后,由路建科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屹华宸公司有义务协助路建科做好善后工作”2017年8月11日,屹华宸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了涉案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8月12日至2017年12月30日。 李航程与路建科是同乡关系,在涉案项目中,李航程受雇于路建科从事涉案项目,工资由路建科按照工作天数进行发放,每日工资220元,并由路建科对其进行考勤。2017年8月17日,李航程在搬运楼体材料过程中未穿劳保鞋被砸伤,受伤后,路建科安排李航程去医院治疗。为配合李航程进行理赔办理,屹华宸公司与李航程于2017年10月22日补签《建筑行业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合同载明签订时间为2017年8月11日)。2018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8)京0115民初158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屹华宸公司与李航程自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李航程于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24日于北京市石景山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趾骨骨折,共支付医药费8789.89元,医疗器具费318元,其中已报销5608元。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航程的损伤未达到致残等级,建议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李航程支付鉴定费4350元
判决结果
一、路建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李航程医疗费、器具费2799.91元、误工费15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5760、鉴定费3480元; 二、北京屹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与路建科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李航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7元,由李航程负担313.4元(已交纳);由路建科、北京屹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5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毕士臣 审判员李辉 人民陪审员于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学博
判决日期
2020-02-20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