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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威与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王心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84民初5753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张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8365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5836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暂计为2215.3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份至2020年4月份,被告人二在原告处购买电缆等材料,原告按照被告二的要求将货物送至指定目的地,但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2020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由被告一加盖公司印章,被告二签字摁手印。后被告用抵货的方式支付货款7600元,2021年2月10日转账5000元,剩余货款58365元一直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心良辩称,原告不是涉案标的物合同相对方,不是涉案合同权利义务主体,不享有涉案合同债权,不享有诉讼权益,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应驳回原告起诉。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1日,买方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卖方河南新豫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月底买方从卖方处购买不同规格耐火电缆,合同标的为86220元。合同显示买方代表人为王心良,卖方代表人为张威,该合同由买卖双方盖章。2020年5月19日,王心良向张威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襄城广场大厦综合体项目欠张威电缆线款柒万零玖佰陆拾伍元整,欠款人王心良,欠款项目公司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另查明,2020年1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名称变更通知,内容为: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经我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购销合同》、《欠条》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常晓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玉鹏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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