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 / 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303民初7709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人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洛阳市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9188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工程款9918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洛阳金隅城集团有限公司在欠被告洛阳市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洛阳金隅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金隅城公司)将其建设开发的香榭丽畔山兰溪商务综合楼发包给被告洛阳市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增凯公司)承建。2012年12月10日,被告增凯公司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将香榭丽畔山兰溪商务综合楼消防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为188万元。另,气体灭火系统变更采购设备、设备安装费以及消防签证变更共计346731元,与合同价款合计为2226731元。被告金隅城公司已入住,但被告增凯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1234850元,剩余工程款991881元至今拒不支付。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对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马梦娜
判决日期
2021-06-23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