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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一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赣0502执保98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6-10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天一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付艳平、付艳华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简谊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伍楚秀
判决日期
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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