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阳芳颖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当于本案诉讼标的330000元的其他资产。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合肥阳芳颖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合肥阳芳颖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0103财保475号
判决日期:2020-06-23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合肥阳芳颖商贸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阮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聪
判决日期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