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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守国、杨杰等与山东远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502民初2331号         判决日期:2021-08-12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四原告的劳务费共计17437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8年6月份至2019年9月底,原告班组受被告远大公司雇佣在其承包的聊城市高新张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从事塔吊司机工作,完工后被告拒不支付原告174370元劳务工资。2020年9月16日,被告远大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认可拖欠原告174370元劳务工资,并由聊建公司代发给原告。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发包方,聊建现代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了远大公司。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远大公司辩称:原告在远大公司从事塔机工作属实,其主张欠款数额应以书面证据为准。根据国务院农民工支付保障条例有关规定,该欠款属农民工工资,应由聊建现代公司先行支付。聊建现代公司也于2019年1月19日向远大公司下达关于工资发放事宜通知,承诺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有聊建现代公司进行支付。 聊建现代公司答辩称,原告与聊建公司之间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原告系远大公司雇佣,其劳务费应由远大公司支付。退一步讲,即使原告要求聊建现代公司在欠付远大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劳务费,也应当等待远大公司与聊建现代公司结算后,确定聊建现代公司是否还欠远大公司工程款后再行决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聊建现代公司承接了聊城市高新区张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聊建现代公司将涉案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远大公司。四原告受远大公司雇佣,在涉案工程从事塔机工作。原告提交2020年9月16日张庄棚户区改造工程结算书、2020年9月28日加盖被告远大公司公章的委托代付款证明及2020年9月16日加盖远大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证明远大公司尚欠原告劳务费用174370元,远大公司并委托被告聊建现代公司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被告远大公司对原告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被告聊建现代公司称对原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清楚。 被告远大公司提交2019年1月19日被告聊建现代公司给远大公司出具的张庄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工资发放事宜的通知,证明自2019年1月19日后有关张庄工地农民工工资,被告聊建现代公司承诺由其作为总承包企业代远大公司支付。被告聊建现代公司对被告远大公司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其公司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农民工发放工资,但该工资款项应由远大公司承担,远大公司未将工资款项支付至聊建现代公司账户,被告聊建现代公司无法代付。原告对远大公司的该份证据无异议。 二被告之间就案涉工程没有最终结算。 原告要求以17437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损失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山东远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守国、杨杰、王玉国、张蒙塔吊劳务费用174370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16日起以1743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94元,由被告山东远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宋义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邢丽燕
判决日期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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