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建公司)、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以下简称聊建高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港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建公司、聊建高邮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16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保单有效期自2021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止
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791民初1265号
判决日期:2021-06-26
法院: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16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100元,申请人中港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张坤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婉玥
判决日期
2021-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