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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91执4261号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3月25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19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07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4月19日,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被执行人的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亭亭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4月25日,向郑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亭亭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律师示明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 五、2021年4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4324.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565.00元后,尚余44324.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孟灵军 审判员康绿莎 审判员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杰
判决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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