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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亭亭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91民初23674号         判决日期:2021-02-04         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服务费99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76.4元(以99000元为技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之后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7日,原告河南华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一为原告提供代为办理资质的服务,代办项目为增项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两项资质。代办总费用为160000元,合同签订3日内原告支付60000元,资质材料交到建委并通过公示后支付50000元,资质证书办理成功后支付50000元。被告一为原告代办资质的服务期限为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9月31日,若被告一在此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成上述两项资质的,则被告一应在七日内及时全额退换代办费用。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6月4日向被告一支付服务费60000元,于2019年9月29日向被告制定的账户支付服务费39000元。现服务期已届满,被告一因其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上述两项资质,且被告一拒绝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服务费用。 另,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故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资质,且拒绝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之规定起诉至贵院,请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亭亭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7日,甲方:河南华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代理服务项目为:增项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两项资质。三级资质总费用:1、12个中级工程师48000元(每本4000元),2、30本技工12000元(每本400元),3、6本建造师66000元(房建每本8000元*5本、机电每本24000元),4、资质关系服务费34000元,签订合同3日内甲方支付60000元,资质材料交到建委通过公示后支付50000元,资质证书出来后支付剩余50000元。甲方委托乙方日期为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9月31日,乙方若完不成甲方委托,7日内应及时全额退还代办费用。2019年5月27日,刘国臣向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转款60000元。2019年9月29日,刘国臣向韩智广转款39000元,同日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河南华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三万九千元整,我公司委托河南华元路桥有限公司直接转给建造师负责人收。 原告庭审时确认:12个中级工程师办了,30本技工办了18个,6本建造师没有办,两项资质没办出来
判决结果
一、依法解除原告河南华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华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43800元及违约金(以43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亭亭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华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由原告河南华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0元,由被告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亭亭负担5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合议庭
审判员刘冰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秦沛沛
判决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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