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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焕兵、李祥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0321执323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怀远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祥生、安徽启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67812.05元,剩余欠款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申请人胡焕兵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祥生、安徽启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上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叶小军 审判员支立好 审判员蒋新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杜祥 书记员李琳琳
判决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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