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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成前、安徽启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县教育和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321民初2455号         判决日期:2021-01-31         法院:怀远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潘成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55870.05元(已扣除2%的管理费)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判令第三人在欠付被告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7日,被告安徽启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培记告知原告,其公司已中标怀远县榴城镇学区维修改造项目工程,因工程量较小,公司准备将工程转包,条件是需交纳15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2%的管理费及税金。原告同意上述转包条件,2018年6月27日当日交纳150000元履约保证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赵培记出具《收条》,被告出具授权原告负责施工的文书。2018年6月29日,第三人下发《怀远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当日被告将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交于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1120000元;2018年7月1日开工,2018年8月14日竣工;竣工验收后返还履约保证金;完成工程量清单内容50%后,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并依据验收报告退还履约保证金,审计完成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0%,余款质保期满付清(质保期1年)。2018年7月1日起,原告依据第三人指示开始陆续进场施工,因合同涉及8个学校,原告需组织较多人员才能保证同时施工,造成原告施工成本大幅增加,但原告仍在2018年8月19日完成合同内工程的竣工验收。涉案工程已经安徽中一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工程审定价1087622.5元。2018年8月19日工程验收合格后,原告找被告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150000元,被告至今未予以退还。被告至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610000元(2019年1月27日付500000元;2019年6月29日付110000元)。2019年8月,原告到第三人处催要工程款时得知,第三人已支付90%工程款(978860.25元),质保金10%也到支付期限;第三人得知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担心出现农民工工资欠付问题,故一直未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被告,希望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后,予以妥善解决。原告已出资将全额的工程款发票开具后交于第三人,原告也自愿按约定支付被告2%的管理费。但被告对其应付工程款及应退还的履约保证金以种种借口拖延至今。 安徽启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在举证期也未提交证据。 怀远县教育和体育局辩称,1、被答辩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被告安徽启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是事实。2018年6月29日怀远县教育和体育局与被告安徽启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投标、招标完成的,与原告潘成前没有签订任何合同。2、答辩人作为发包方已经按照施工合同第12条付款方式第4.1项约定,已经支付给被告工程款90%,余下10%工程款是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过后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才退还。现在虽然1年质保期已经超过,但被告单位没有提交书面申请向答辩人单位领取作为质保金的10%工程款,原告不是合法施工人,答辩人单位也无法向其发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7日,安徽启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收取潘成前怀远县榴城学区维修改造项目履约保证金150000元,2018年6月29日安徽启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怀远县教育和体育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怀远县教育和体育局将怀远县榴城学区维修改造项目工程发包给安徽启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后,安徽启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怀远县榴城学区维修改造项目工程转包给潘成前。潘成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2019年9月19日,怀远县榴城学区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安徽中一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怀远县榴城学区维修改造项目工程价款为1087622.5元。工程审计结算后,安徽启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潘成前支付610000元工程款。 另查明,怀远县教育和体育局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90%工程款,剩余10%的工程款是怀远县榴城学区维修改造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现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已满,怀远县教育和体育局没有支付剩余10%的工程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启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成前工程款455870.05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启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潘成前履约保证金15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5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第三人怀远县教育和体育局在欠付的108762.25元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潘成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5元,由被告安徽启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900元,由原告潘成前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常美琴 审判员吴勇 人民陪审员刘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双双 书记员姚银洁
判决日期
20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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