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合隆北斗科技小镇有限公司、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19)吉0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吉林合隆北斗科技小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吉林合隆北斗科技小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2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1.1万元;三、被告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向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吉林合隆北斗科技小镇有限公司、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执行
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合隆北斗科技小镇有限公司、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吉01执32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合隆北斗科技小镇有限公司、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3日、9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吉林合隆北斗科技小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有一台吉AB36C2号歌诗图牌车辆,经核实,该车辆已于2019年7月16日更名过户,系统反馈信息有误;其名下有吉(2018)农安县不动产权第0010555号、面积为20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9年7月3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到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其他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吉林合隆北斗科技小镇有限公司、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2020年6月8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两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2020年9月1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合隆北斗科技小镇有限公司在长春市农安县人民法院(2020)吉0122执恢197号案件中的财产剩余变价款(在1000万元范围内),冻结期限为三年。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合隆北斗科技小镇有限公司、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宗子君
审判员李明洋
审判员李德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金天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