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合隆北斗科技小镇有限公司、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合隆北斗科技小镇有限公司、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吉01民初669号         判决日期:2020-05-14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荣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第一,判令科技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60万元(自2019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第二,判令通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诉讼费、保全费、担保函费、律师费等由科技公司、通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9日、10月17日,科技公司因经营需要向荣发公司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科技公司仅偿还利息200万元。2019年6月3日,科技公司为荣发公司出具借条一份,通信公司自愿为该笔债务的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该笔借款经荣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科技公司答辩称,第一,针对原始的所借款项无异议,但针对后期借条中列明的款项本金及利息计算有异议。首先,荣发公司称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5%,明显超过法律保护标准,且无书面证据予以佐证利息为月利率5%,即使利息为月利率5%,截止至2019年6月3日,所产生的利息不应该为390万元,故2019年6月3日所签署的借条明显计算错误导致本次诉讼的金额同样计算错误;其次,科技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已偿还200万元,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所还款项全部是利息,按照法律保护的利息标准按月利率2%计算,剩余金额应按照偿还本金数额计算,荣发公司诉请超出部分,请求予以驳回。第二,针对诉讼的其他费用真实性有异议。首先,荣发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用,仅有委托代理合同没有律师费发票,没有付款凭证,无法证明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成立,无法证明真实有效的进行付款,且代理费用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降低;其次,关于保全保险费仅有发票,无保险合同和相关民事裁定,无法确定真实性以及保全结果。第三,科技公司在此过程中始终在筹集资金用于还款,也愿意积极偿还实际所借款项和利息,对此科技公司愿意同荣发公司协商,保证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以通信公司的资金偿还所欠款项,请求法院予以调解。 被告通信公司答辩称,通信公司自愿为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针对所借款项的本金及利息计算有异议,理由同科技公司的答辩意见。 原告荣发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2018年10月9日、2018年10月17日科技公司向荣发公司出具的欠条两张以及2019年6月3日科技公司向荣发公司出具的借条,2018年10月9日、2018年10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转账记录两张。证明科技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和10月17日分两次向荣发公司借款共计1000万元,每次5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2019年6月3日,科技公司为荣发公司出具借条一份,明确约定科技公司欠荣发公司借款本金为1000万元、利息为390万元,利息按照月利率5%标准计算,律师费、担保函费由科技公司承担,通信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签字,愿意对科技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第二组证据:2019年3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转账记录,证明通信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偿还利息200万元,荣发公司在起诉时已将200万元利息扣减。第三组证据:2019年7月19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2019年8月30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发票,证明荣发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支付太平洋保险公司担保函费1.1万元。第四组证据:吉林省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发票两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证明荣发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了律师代理费及担保函费,按照双方约定此费用应由科技公司、通信公司承担。第五组证据:2019年1月25日科技公司向荣发公司出具的欠条,证明荣发公司与科技公司约定了利息,利息为月利率5%。 被告科技公司对原告荣发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中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科技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偿还过费用,但该借条中未予以扣减,故总结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与事实不符,荣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科技公司沟通过借款利息为月利率5%,仅将逾期利息进行约定,且超出法律保护范围,应予调低,即使按月利率5%计算,该借条中的390万元利息也属计算错误,对第一组证据中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三组、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代理合同中第五条约定代理费应于签订合同即2019年7月19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但根据所提交的发票,开票日期显示是在2020年3月31日开具,故对其合同是否成立存在异议,对荣发公司的财产保全相关证据无异议;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鉴于该份证据在科技公司及通信公司中均未存在,对其真伪持有怀疑,对公司加盖的公章我方认为属于公司,但不是公司盖的,且该证据未在立案和证据交换时提交,而是在庭审过程中提交有突袭嫌疑,对人名章的真伪我方不确定,对其所述的月利率5%更无从考证,最后根据荣发公司所述该份证据是我方原财务人员王财出具,据了解,该人现在在荣发公司处工作,不排除双方有恶意串通嫌疑。 被告科技公司、通信公司无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科技公司因给工人开工资急需用钱向荣发公司借款100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5%,借款期限一个月,荣发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2018年10月17日分别向科技公司转款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科技公司于同日分别向荣发公司出具欠条。2019年3月29日,通信公司向荣发公司还款200万元,荣发公司主张该款项系通信公司偿还借款利息。2019年6月3日,科技公司向荣发公司出具借条,载明科技公司因经营需要曾向荣发公司借到1000万元本金,借款期限一个月,经核对,截止2019年6月3日借款人尚欠荣发公司1000万元本金和390万元利息,若未如期足额还款,借款人应按月5%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并自愿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担保函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通信公司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荣发公司为实现上述费用,支出律师费用2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1.1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吉林合隆北斗科技小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吉林合隆北斗科技小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2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1.1万元; 三、被告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向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吉林合隆北斗科技小镇有限公司、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梁明 审判员杨洋 人民陪审员唐雯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王一安
判决日期
2020-05-14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