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823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福建上杭能群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闽0823执1295号
判决日期:2020-09-02
法院:上杭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908696.4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和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为限。
需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能群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郑智钦
审判员何兰林
审判员游湘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刘月明
判决日期
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