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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上杭能群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823民初1218号         判决日期:2020-07-21         法院:上杭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上杭能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上杭能群公司与金通建设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2.判决金通建设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上杭能群公司支付货款908696.4元,并支付以该款80%即726957.1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金通建设公司因承接连城县隔庙线(X659)庙前镇兰桥至铅锌矿段公路工程需使用水泥,与上杭能群公司商谈购买水泥事宜。2019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约定相关条款。合同签订后,上杭能群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金通建设公司也支付了部分货款。2020年1月18日,双方经对账结算,金通公司确认总欠上杭能群公司货款908696.4元,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金通建设公司应在2020年1月20日前按欠款金额的80%支付给能群公司,但金通建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也没有再要求上杭能群公司供应水泥,已构成违约,经上杭能群公司多次催促仍未支付,故向法院起诉。 金通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上杭能群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水泥购销合同》、《水泥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发货单15张及对账单两张,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杭能群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与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日,上杭能群公司与金通建设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约定由上杭能群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金通建设公司承接的连城县隔庙县(X659)庙前镇兰桥至铅锌矿段公路供应水泥;结算方式为双方按工程进度款内所使用的水泥实际买卖数量及金额结算,结算前上杭能群公司根据金通建设公司签订的出厂单编制对账单明细表供金通建设公司核对,金通建设公司如有异议,应在二天内提出,否则视为确认;付款方式为金通建设公司按工程进度款内使用的水泥买卖数量及金额的80%支付给上杭能群公司,结算后15日内支付,剩余的20%的水泥实际买卖数量及金额在本工程全部施工完成验收合格且收到全部工程款后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若金通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或运费,则从违约之日起向上杭能群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且上杭能群公司有权从金通建设公司逾期付款之日起停止向金通建设公司供货,直至其还清欠款。金通建设公司付清欠款后,由上杭能群公司与金通建设公司协商是否继续按原合同执行或重新签署合同。合同签订后,上杭能群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金通建设公司供应了水泥。后双方补充签订《水泥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上杭能群公司向金通建设公司所垫付水泥款不高于1000000元,达到该金额时,金通建设公司应向上杭能群公司支付所欠水泥款的80%,否则上杭能群公司有权单方停止供货;如在2020年1月18日前水泥结算金额未达到1000000元,金通建设公司承诺仍按本协议付款方式支付。金通建设公司承诺在对账完成后,于2020年1月20日前按结算单金额的80%支付给上杭能群公司。如逾期支付,除本金外,金通建设公司还需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所欠款项的利息。2020年1月18日,经双方对账,扣掉金通建设公司支付的货款500000元后,金通建设公司尚欠上杭能群公司货款497014.8元。2020年1月18日,上杭能群公司与金通建设公司再次进行对账,确认金通建设公司尚欠上杭能群公司水泥货款908696.4元。后金通建设公司未按约定向上杭能群公司支付分文货款,经多次催讨未果,上杭能群公司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一、福建上杭能群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 二、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上杭能群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水泥货款908696.4元; 三、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上杭能群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以尚欠水泥货款908696.4元的80%即726957.1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5元,减半收取6588元,由福建省金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林建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罗文英 代理书记员戴梦甜
判决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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