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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鑫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117民初2028号         判决日期:2020-09-21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鑫佳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2.支付欠付的租金(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支付水、电费共计3202.9元(截止到2020年4月27日);4.支付违约金29000元;5.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溧水区东侧(550㎡)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用途为办公,期限为三年(2018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年租金为14500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先付后租,租赁期内的水、电费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延迟一个月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只支付了部分租金,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今未支付租金,虽经多次联系,被告一直借故推托。2020年4月10日,原告又函告被告,被告答应过来支付,但一直未来,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江苏昊云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0日,原告南京鑫佳创公司与被告江苏昊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南京鑫佳创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溧水区东侧(550㎡)的房屋出租给被告江苏昊云公司,用途为办公,期限为三年(2018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年租金为14500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先付后租,租赁期内的水、电费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延迟一个月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江苏昊云公司只支付了部分租金,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今未支付租金。原告南京鑫佳创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被告江苏昊云公司发函,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江苏昊云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查,截止到2020年4月27日,被告江苏昊云公司未付的水、电费共计为3202.9元。 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函、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等可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南京鑫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江苏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鑫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租金(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标准按合同约定的年租金145000元计算); 三、被告江苏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鑫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水、电费共计3202.9元(截止到2020年4月27日); 四、被告江苏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鑫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9000元。 上述应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原告南京鑫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向本院预交2795),由被告江苏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
合议庭
审判员童清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飞飞
判决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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