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26788.5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无锡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14财保497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26788.5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牛文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陆凯
书记员谢方舟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