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松执字第4881号申请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左强,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昌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朱利君,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执行董事。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天王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肖家守,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昌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京仲裁字第03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上海昌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返还钢筋预付款36112500元及相应利息,被申请人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昌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228173.4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昌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限其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XXX号XXX幢,上述房屋均设有高额抵押债权,且需要等待首封法院的处置;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京仲裁字第03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但上述房屋均设有高额抵押债权,且需要等待首封法院的处置;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属于可以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昌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4)松执字第4881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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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昌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代理执行员徐红卫二○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伏玉玲
合议庭
审判长黄文昭
审判员潘建华
审判员陈长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钟莹
判决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