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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东晟电力有限公司与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1321民初2604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辽宁东晟电力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内蒙古华电乌套海风电场二期300NW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及机组变安装调试工程(三标段)消缺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9年5月12日开工,于2019年6月10日完工,并且全部工程已验收合格。但被告拖欠工程款248000元至今未支付。 被告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合同纠纷,双方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仲裁解决,仲裁地点为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在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判决结果
被告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020元,退回原告辽宁东晟电力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赵宇哲 人民陪审员范宗飞 人民陪审员刘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任晓梅 书记员王海洋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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