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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坪县中心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云0723民初677号         判决日期:2019-06-06         法院: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8947.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心镇河东村乌龟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中心镇河东村乌龟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合同金额为268947.24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且通过县级验收。原、被告于2015年7月23日进行结算,结算总价为268947.24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该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现工程已经完工三年多,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华坪县中心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无异议,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也已经实际履行并验收了。但本案涉及的乌龟塘项目,是华坪县人民政府按照治理工程所属辖区,安排中心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故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华坪县永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向丽江市国土资源局缴纳了70余万元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欠原告的工程款应当在此笔保证金中扣付。政府一直在协商,但这笔资金丽江市国土资源局还没有划拨下来,被告也没有其他资金来源,所以就暂时无力支付。 庭审中,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出示了下列证据:1.《中心镇河东村乌龟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2.竣工结算书原件;3.参加竣工验收代表签字表复印件;4.证明原件;拟证明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经被告质证,对以上证据无异议。经审查,原告出具的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华坪县中心镇人民政府提以下证据:第一组:1.签到表2份复印件;2.工作报告复印件;3.丽江市国土资源局结算票据;第二组:1.中心镇河东王家坡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程项目补充合同;2.记账凭证资料4组复印件;拟证明该笔欠款应当在华坪县永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到市国土资源局的恢复治理保障金中扣付的事实;经原告质证,对以上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该笔资金应当由被告承担。经审查,被告出具的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心镇河东村乌龟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中心镇河东村乌龟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范围及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且通过县级验收。原、被告于2015年7月23日进行工程结算,结算总价为268947.24元。涉案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现工程已经完工三年多,该笔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起诉来院。另查明,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是华坪县永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华坪县人民政府招投标完成煤矿的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华坪县人民政府遂安排被告进行具体实施。该公司已向丽江市国土资源局缴纳了70余万元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该笔资金目前仍未划拨
判决结果
由被告华坪县中心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68947.2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7元,由被告华坪县中心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华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经晓会
判决日期
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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