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立光、杨云才、唐永华、唐庆华诉被告永胜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立光、杨云才的委托代理人刘淑仙、唐永华、唐庆华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吉祥,被告永胜县人民政府的出庭负责人高祥及委托代理人黎智勇,第三人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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