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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日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81民初721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日潮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朱建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成钰
判决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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