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日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日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81民初72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3月5日、2020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两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耐火材料。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供货总价值6838817元,被告仅支付货款3842966.8元,下欠货款2995850.2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995850.2元及利息损失。
包头市日潮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虽名为买卖合同,但实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耐火材料均为冶金炉建设工程中的高炉检修材料,案涉款项为建设工程施工款。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只能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建设工程在固阳××辖区,本案应由固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固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建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赵成钰
判决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