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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市烟草公司巩义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民申3883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华西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一、华西公司有新证据证明2012年12月30日华西公司与巩义烟草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到期后,华西公司搬离租赁场地,双方租赁关系已终止。二、原审法院要求华西公司支付280000元的租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华西公司与巩义烟草公司租赁关系因租赁期限届满自然终止。三、原审法院驳回华西公司的反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华西公司是经巩义烟草公司同意建设车间、仓库的,工程竣工后巩义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进行了验收,故巩义烟草公司应当予以接收并支付相应对价。四、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巩义烟草公司主张租赁关系仍然存在,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仅依据巩义烟草公司单方制作的通知而认定双方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属程序违法。原审法院不同意华西公司的评估鉴定申请显属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巩义烟草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华西公司抗辩不支付租金的理由不成立。华西公司称其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不是事实,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二、华西公司要求巩义烟草公司赔偿其增建、扩建、改建建筑物费用的请求不成立。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约定华西公司投资修建的建筑物,巩义烟草公司不同意接收的,华西公司应自行清除,巩义烟草公司不应赔偿。三、华西公司侵占巩义烟草公司的财产,在履行原判决之前一直没有交付租赁物,华西公司因侵权行为给巩义烟草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综上,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华西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琳 审判员陈红云 审判员金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武雅星
判决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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