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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烟草公司巩义市分公司与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181民初9759号         判决日期:2020-01-09         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郑州市烟草公司巩义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搬离、腾出租赁原告的土地、房产,将土地、房产交付原告;2、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租赁费70万元及损失7万元;3、被告支付租赁到期后至2019年9月30日止租赁物占用费61.5万元及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交付租赁物之日止按照日246.58元计算的租赁物占用费;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诉请第三项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租赁到期后至2019年12月30日止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50.0344万元,包括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照每年租金9万元标准计算7年的租金63万元和土地使用税损失187.0344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原单位名称为河南省烟草公司巩义市支公司,被告原单位名称为巩义市华西炉料有限公司。2002年12月30日,原、被告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租赁物及约定的财产交付被告。但被告长期使用拒不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也不交付租赁物及财产。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支付租金、交付租赁物。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如诉。 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答辩并反诉称,1、涉案租赁土地不符合租赁用途,被告有权不向原告支付租金;2、原告要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已过,被告有权不向原告支付租金;3、租赁协议存续期间,被告在涉案土地上增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价值723.9545万元,原告在收回土地的同时应支付该费用。综上,本案不存在原告让被告立即搬离、腾空租赁土地、房产的问题,也不存在将土地、房产交付给原告的问题,被告不欠原告租赁费,也无需向其支付任何损失,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租赁物占用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同时,被告应原告的要求,在巩义市北山口涉案土地上增建、扩建、改建地上建筑物。2002年12月30日,原、被告就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间及租期届满后被告增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建筑物归属和赔偿等事宜。租赁期间,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涉案租赁物的租赁费支付方式,租赁物期满后的归属、折价和赔偿等问题。2012年夏末秋初,在租赁期满前,被告已经搬离涉案租赁场地,并腾出了地上厂房及其他房产,涉案土地及房产由原告控制并使用。但原告至今没有赔偿被告在涉案土地上增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建筑物款项,经被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赔偿被告增建、扩建、改建地上建筑物款暂计200万元(以鉴定结论确定的金额为准);2、诉讼费、鉴定费由原告承担。 郑州市烟草公司巩义市分公司对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反诉答辩称,被告的答辩状和反诉状完全是虚假的陈述和抗辩,原告从未要求被告在涉案土地上增建、扩建,原、被告也未在合同履行期间对租赁费支付方式、租赁物的折价赔偿进行过变更,被告反诉称搬离租赁场地,并交给了原告,是虚假的,至今被告一直霸占涉案的土地和房产。根据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被告所建的建筑和设备由被告在租赁期满后自行处理,因此被告在涉案土地增建、扩建的建筑物依照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应该进行补偿。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单位名称为河南省烟草公司巩义市支公司,被告原单位名称为巩义市华西炉料有限公司。1998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将北山口烟叶中转库后院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截止2008年9月30日。协议签订后,被告即租赁上述租赁物使用。在前述《租赁协议》到期前,原、被告于2002年12月30日又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北山口烟站总土地面积约35亩(包括前院建筑物、后院车间等)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投资购置的设备和修建的建筑物(配电变压器和表盘除外)在承租期满后应由被告在一个月内自行处理,建筑设施原告若同意接受(以原告出具的接受书为准),可会同有关部门评审后,双方再协商解决,原告认为没有使用价值或影响原告今后整体规划的,被告应在一个月内拆迁,否则原告有权组织拆除清理,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租用期为10年,自2002年12月30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年租金7万元,租金交付方式是先交后用,若逾期未交加罚滞纳金10%,超过一个月仍未交付的,原告在催要的同时将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按协议到期处理。 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租赁涉案土地使用,但未缴纳租赁费。 2017年4月27日,原告通过在涉案租赁土地门口粘贴通知的方式,通知被告搬离涉案土地,并到被告处协商返还租赁物及租金、占用费的事宜。 自2013年至2019年,原告一直向税务机关交纳涉案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诉讼中,被告申请对其在巩义市北山口涉案土地上增建、扩建、改建地上建筑物现存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腾出租赁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烟草公司巩义市分公司的土地、房产,并将土地、房产交付给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烟草公司巩义市分公司; 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烟草公司巩义市分公司的租赁费2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烟草公司巩义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62元,减半收取16481元,反诉费减半收取11400元,合计2788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烟草公司巩义市分公司负担15070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28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合议庭
审判员张金龙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梁凯丽
判决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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