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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振利与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603民初585号         判决日期:2020-05-09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尤振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1929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0日,被告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华能沾化清风湖100MW光伏扶贫项目三区低压项目工程承包给被告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承包给了原告,原告与被告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的经理玄振强签订了协议书,工程款636900元(其中机械费24000元应扣除)。完工后被告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10000元,后来经索要,被告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又给付原告工程款110000元,仍欠192900元。原告再索要时,被告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推脱说被告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无钱给付。原告找被告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索要时,该公司承认还欠被告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部分工程款,可以清偿欠原告工程款部分,但必须起诉至法院才能支付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92900元。 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并不拖欠原告工程款192900元,因为合同约定验收合格付款,原告施工质量经验收不合格,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2、我公司不承担原告的诉讼费,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存在欠款问题,我公司与第一被告已按照结算值结清工程款,不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被告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华能沾化清风湖100MW光伏扶贫项目三区低压项目工程承包给了被告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后被告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又承包给了原告尤振利,工程总价款为636900元。完工后,被告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分多次给付原告工程款452000元,尚欠184900元,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本案庭审笔录内容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尤振利工程款人民币1849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9元,由被告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荣昌 人民陪审员赵长村 人民陪审员邵云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刘晓桐
判决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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