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青松与被告华兆林、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丰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追加山东丰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安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及被告亿利丰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兆林及第三人丰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青松与华兆林、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092民初1518号
判决日期:2019-12-30
法院: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林青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系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华兆林及第三人丰安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27290元;2.被告亿利丰泰公司在欠付的9万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至9月5日,原告带领施工队给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首站扩建工程打桩,该工程系亿利丰泰公司转包给华兆林的,华兆林又转包给原告。目前被告尚欠桩基工程款83000元及施工过程中签证部分款项的4429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华兆林未提交答辩意见。
亿利丰泰公司辩称,一、其与原告之间从未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或协议,也不存在任何口头合同。二、其从未授权过任何人作为代理人与原告进行交涉,也仅对本公司职工的职务行为负责。三、其与丰安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后双方解除合同并签订了撤场协议,目前仅欠丰安公司工程款7.5万元且尚未达到付款条件。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华兆林及第三人丰安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认定事实如下:亿利丰泰公司自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首站扩建工程,并将其中部分工程转包给丰安公司组织施工,丰安公司授权邓广学为该项目负责人,邓广学又委托华兆林实际负责。2018年8月至9月期间,原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涉案工程中的打桩、护管等工程。
2018年9月24日,亿利丰泰公司与丰安公司签订撤场协议,确认应支付丰安公司费用总计64万元。该协议由华兆林代表丰安公司签字。协议所附清单中记载有架管、桩基施工等数额。亿利丰泰公司已按该协议支付了部分费用。
2018年11月,原告林青松与被告华兆林及案外人乔俊明形成一份结算文件,内容为打桩工程款合计293000元,已付9万元,当月底再付10万元,余款于2018年12月30日付清。原告认可该宗款项中尚欠83000元未付。原告提交单方制作的签证表两张,其中涉及护管工程的款项数额为14550元,其他部分涉及桩基工程。原告并当庭解释了护管工程的详细情况
判决结果
一、山东丰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青松工程款97550元;
二、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75000元范围内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3元,由林青松负担323元、山东丰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毕兴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姜开堃
书记员胡雅楠
判决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