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景洪市市政工程队与磨憨锦亿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景洪市市政工程队依据本院(2017)云282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已将本案标的全部执行到位。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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