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晋中寅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晋通电力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晋中寅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晋0723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晋中寅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晋通电力有限公司执行和解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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