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泰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福之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欧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侯艳龙、宋丹辉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21159.00元
吉林市欧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福之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0211执保386号
判决日期:2021-05-10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佐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福之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1159.00元。
上列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的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籍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无名
判决日期
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