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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102执恢174号         判决日期:2021-09-24         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分公司未到庭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分公司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分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一辆、三万余元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分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分公司纳入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黔0102民初6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分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分公司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尚文 审判员黄子飞 审判员沈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唐云彤
判决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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