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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凯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宁0121执414号         判决日期:2020-12-12         法院:永宁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凯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5614元,逾期付款利息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9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22元。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 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 2、通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364套房产(不具备评估拍卖处置条件),根据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标的,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68套房产的过户交易手续及备案,但该房产暂不具备评估拍卖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有27块土地,根据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标的,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两块商业用地,但本案标的较小,暂不具备申请评估拍卖土地的条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车辆、×××号车辆、×××号车辆、×××号、×××号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胡冬云 审判员安冉 审判员朱海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蕾 书记员杨霞
判决日期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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