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凯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银川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21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银川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凯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宁夏凯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银川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宁0121执419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永宁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银川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凯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29836.74元,逾期付款利息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27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014元。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
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可供扣划;
2、因被执行人在我院有系列案件,正在执行的有28件,涉及标的530万元,根据执行标的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房产的过户交易手续及备案,但该房产暂不具备评估拍卖处置条件;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胡冬云
审判员安冉
审判员朱海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蕾
书记员杨霞
判决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