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夏凯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银仲案字第267号裁决书,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了(2014)银仲案字第26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为1187895元,执行申请费14279元未交。2019年12月10日,宁夏凯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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