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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发孝、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青0223民初1717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雷发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互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互劳人仲案字(2021)22号仲裁调解书;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1518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2020年6月5日11时许,原告在被告安排的场地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在被告不愿意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仲裁,在仲裁庭调解时,被告故意隐瞒原告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为6085元的事实,告知原告和仲裁委原告的缴费工资为3410元,因工伤保险实行单位缴费,原告不知道自己实际的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所以就和被告以3410元的缴费工资为基础达成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协议,由被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295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10元×11个月=3751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10元×10.5个月=35805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410元×10.5个月=35805元、原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410元×6个月=20460元),仲裁院据此出具仲裁调解书。随后,原告因报销医疗费前往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工伤保险缴费时,才得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6085元,以此为标准计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15180元。由此,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原告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的事实,造成被告支付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过低,对于原告来说,明显不公平。且被告作为用工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不仅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而且从中获利,经过计算,双方达成协议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和按照规定的工伤赔偿金额之间相差85600元,仲裁院出具的仲裁调解书中的赔付金额,对于原告明显显失公平。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公正裁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雷发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贵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牟雨霞 书记员代彦彦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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