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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程千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青0103执154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登记有位于西宁市××区(建筑面积:147.13平方米,有抵押)的不动产,本院已轮侯查封;其名下登记有×××桑塔纳牌车一辆,本院已轮侯冻结车辆手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顾锡宏 审判员冷季平 审判员罗辉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史博
判决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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