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与康俊、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与康俊、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113民初2870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农商行南湖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康中平向原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20000元,罚息1909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27日,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到付清时止,利随本清;2、请求判令被告康中平按合同约定(贷款本金5‰)给付原告违约金31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康中平支付律师费3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康俊、康力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查询费、拍卖费及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康中平从原告处借款620000元用于采购原材料、借款时间为12个月,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罚息利率、送达进行约定。另外,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原告可以按贷款本金的5‰收取违约金;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应承担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还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原告的债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29日向被告发放借款620000元,截止到2020年3月27日,被告康中平尚欠本金620000元,尚欠利、罚息19096元,本息合计639096元。综上所述,被告拒不还本付息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康力公司、康俊、康中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康中平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20000元用于采购原材料,借款时间12个月,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8.4%(年利率),利率为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另外,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乙方可以按贷款本金的5‰收取违约金;甲方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被告康力公司、康俊分别与原告农商行南湖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两份《保证担保合同》均约定保证人康俊、康力公司自愿对被告康中平的全部债权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29日向被告康中平发放借款620000元。现借款期限已到,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20000元及利、罚息19096元。另查明,原告为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康中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借款本金62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3月27日的利、罚息19096元(以后利息、罚息按照年利率12.6%计算,利随本清); 二、由被告康中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康俊、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1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康中平、康俊、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前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崔丹炜 书记员潘曌
判决日期
2021-01-04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