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1民终9391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康力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3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条判决,直接改判驳回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对康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存在未查明案件相关事实情况,所作出的相应判决结果就是错误,因此一审判决相应错误判决内容,理应被依法撤销,康力公司与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所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是无效合同,故康力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一审判决书内容可以看到,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在一审庭审时,未提交康力公司同意为康中平借款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合法的、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可知,康力公司与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明显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所以《保证担保合同》为无效合同,康力公司不应依据无效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康力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0)黔0113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判决,直接改判驳回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对康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首先,康力集团的股东出具的股东决议书,该决议书同意康力公司对康中平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康力公司也与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和期限有明确的约定,因此该保证合同应当合法有效,据此,康力公司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次,《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是公司内部的程序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提议并不影响其对外签订保证合同的效力,基于本案两股东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会也同意为康中平的债务提供担保,因此,一审判决完全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康力公司的上诉请求。 康俊、康中平未到庭发表陈述意见,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康中平向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20000元、罚息1909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27日),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到付清时止,利随本清;2、判令康中平按合同约定(贷款本金5‰)给付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违约金3100元;3、判令康中平支付律师费30000元;4、判令康俊、康力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康中平、康俊、康力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查询费、拍卖费及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与康中平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康中平从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借款620000元用于采购原材料,借款时间12个月,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8.4%(年利率),利率为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另外,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乙方可以按贷款本金的5‰收取违约金;甲方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康力公司、康俊分别与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两份《保证担保合同》均约定保证人康俊、康力公司自愿对康中平的全部债权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29日向康中平发放借款620000元。现借款期限已到,经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多次催促,康中平尚欠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借款本金620000元及利、罚息19096元。另查明,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为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连带保证人对担保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对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要求康中平偿还620000元本金及截止2020年3月27日的利、罚息19096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之后的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6%计算,利随本清;对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主张的违约金,因合同中约定逾期未偿还借款加收罚息等方式要求康中平承担违约责任,再次约定违约金加重了康中平的责任,故对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康力公司与康俊就该借款与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至于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要求康中平支付30000元的请求,据实根据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提供的合同及发票支持律师代理费5000元。康中平、康俊、康力公司经一审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康中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借款本金62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3月27日的利、罚息19096元(以后利息、罚息按照年利率12.6%计算,利随本清);二、由被告康中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康俊、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1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康中平、康俊、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另查明,二审中,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称其一审时就已提交康力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的《股东会决议书》,该《股东会决议书》主要内容载明:“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我公司同意对康中平向贵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人民币陆拾贰万元整,其中,贷款陆拾贰万元, 期限壹年,贷款利率8.4%,用于原材料采购。经我公司股东会研究,本公司股东会同意为借款人康中平债务:贷款陆拾贰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2018年12月日至债务结清为止,担保金额人民币陆拾贰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的清偿;同时,本公司所有股东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与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范围一致。若债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债务本息,贵行有权扣划我公司缴存贵行的资格保证金及业务保证金受偿该笔债务本息,不足部分由我公司及公司股东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归还,本公司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绝无异议。本股东会决议由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通过,本决议书至上述债务清偿完毕之日自动失效。”康力公司二审中称对该《股东会决议书》无异议,且康力公司、贵阳农商行南湖支行均称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异议。还查明,经查询,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息载明该公司曾用名为“贵州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此外,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原判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1元,由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邱兴权 审判员谌致华 审判员汤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一多 书记员陈燕
判决日期
2021-01-04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