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与被申请人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俊、康中平、黎芳、赵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俊、康中平、黎芳、赵兰名下银行存款1556724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为此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函作为担保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113民初2871号
判决日期:2020-11-02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俊、康中平、黎芳、赵兰名下银行存款1556724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财产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对以上财产不得进行转移、抵押、变卖、毁损,否则其行为无效并追究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前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崔丹炜
书记员潘曌
判决日期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