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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113民初2871号         判决日期:2020-11-02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俊、康中平、黎芳、赵兰名下银行存款1556724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财产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对以上财产不得进行转移、抵押、变卖、毁损,否则其行为无效并追究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前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崔丹炜 书记员潘曌
判决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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