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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象山龙潮海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龙潮海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507民初4143号         判决日期:2021-09-21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象山龙潮海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龙潮海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朴海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唐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小烨
判决日期
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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