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淑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3民初17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淑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豫09民辖终53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返还50万元保证金,另一部分是给付工程款。但上诉人并未收到被上诉人的50万元保证金,也从未要求被上诉人交纳50万元保证金。被上诉人自述中也认可50万元的保证金系打入徐珍珍个人账户而非上诉人公司账户,因此关于该保证金应属于徐珍珍个人不当得利返还,不属于工程款部分,也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件的专属管辖,而应适用不当得利返还的案由,管辖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査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地点位于河南省南乐县,故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冯利强
审判员赵洪波
审判员邓舒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范小玉
书记员顾晓敏
判决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