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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淑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豫09民辖终53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返还50万元保证金,另一部分是给付工程款。但上诉人并未收到被上诉人的50万元保证金,也从未要求被上诉人交纳50万元保证金。被上诉人自述中也认可50万元的保证金系打入徐珍珍个人账户而非上诉人公司账户,因此关于该保证金应属于徐珍珍个人不当得利返还,不属于工程款部分,也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件的专属管辖,而应适用不当得利返还的案由,管辖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査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地点位于河南省南乐县,故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冯利强 审判员赵洪波 审判员邓舒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范小玉 书记员顾晓敏
判决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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